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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处理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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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处理的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21-03-18 16:51 来源:http://www.cqyzhb.com 点击:

废气处理的注意事项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使用油烟净化设施不当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排放油烟超过排放标准的;

VOCs排放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废气处理设备、臭气处理设备、工业废气处理设备、有机废气处理设备和环保废气处理设备

化工等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和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维修,以减少物料泄漏或未及时收集和处理泄漏物料的;

工业涂料企业不使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低的原辅材料或不建账、不记账;

通过污染防治设施非正常运行逃避监管非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构成犯罪的;

从事衣物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臭气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控制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围环境的;

含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不能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也没有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未按照规定安装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几个关键点

服装干洗行业应提高干洗溶剂的冷凝回收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采用具有净化和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干洗机,而不是增加和淘汰开放式干洗机。

餐饮服务业应推广管道燃气、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的使用;在城市建成区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应当全部配备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达到排放标准。

各企业排污费和行政处罚的公开。

如采用燃烧法(包括直接燃烧法、催化燃烧法和蓄热燃烧法等。)处理VOCs废气,每套燃烧设施允许有一根VOCs排气管。新建项目环评文件中必须讨论排气管高度设置的合理性。禁止设置任何其他通风口和出口。

排气管应配备符合《固定源监测技术规范》 (HJ/T397)要求的取样口和取样平台,配备固定电源和固定安全的人员通道。

水幕法预处理的废气在进入吸附设施前必须除湿。如果废气采用无解吸功能的吸附法处理,每10000立方米/小时设计风量的吸附剂装载量应不小于1立方米。吸附装置的过气速度:颗粒炭不大于0.5m/s,其他吸附剂不大于0.8m/s,吸附剂和除湿器的装载量、更换周期、购买发票、转移和处置必须如实记录,储存期不得少于三年。采用活性炭吸附法的企业应定期更换活性炭,废弃活性炭必须按照危险废物标准化管理,并如实记录其使用量、更换周期、购买发票和转移处置情况。

企业应当在设施现场和作业场所明确公布污染治理设施的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和维护制度,如实记录处理设施的用电量、燃烧温度等关键技术指标,并建立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台账。

在所有可能产生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生产场所和工段设置废气收集系统,废气就地收集并引入废气处理设施。集气管道应标明废气方向。废气收集系统、处理设施和生产设备的开启和关闭时间必须如实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设施设备的切换时间必须写入操作规程并明确公布。

如果瞬时排放浓度值o

产生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生产车间(或生产设施)必须关闭,禁止室外和露天喷漆、找平和干燥操作。在不能密封的部位设置气帘、软帘或双门等阻挡设施,以减少废气排放。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封闭场所的门窗打开或损坏,视为不符合密封要求。如果需要打开,必须设置双门。

含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危险废物,如油漆残留物、替代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吸附剂、含有油墨、有机溶剂和清洁剂的包装材料以及废物,必须在生产后立即密封,或储存在密闭的容器和包装袋中,在储存和转移过程中不得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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